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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(GB 2760)修订了哪些内容?
2021-04-12

近期,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就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在国家卫健委官网公开征求意见。本次征求意见稿与GB2760-2014相比,主要变化内容精简梳理如下:


正文部分


1、增加了国家卫健委(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)2015年1号公告、2016年8号公告、2016年9号公告、2016年14号公告、2017年1号公告、2017年3号公告、2017年8号公告、2017年10号公告、2017年13号公告、2018年2号公告、2018年8号公告、2019年2号公告、2019年4号公告、2019年6号公告、2020年4号公告、2020年6号公告、2020年8号公告、2020年9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。

2、修改了2.1食品添加剂的定义,增加了营养强化剂。

3、删除了原标准中“4食品分类系统”中的“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,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,另有规定的除外”内容,将其体现在附录A的A.3中。
4、增加了第8章“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”;第9章“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”;第10章“营养强化剂”;第11章“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”


附录部分


一、关于食品添加剂中文名称、英文名称、INS号、CNS号的修改

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名称,如将“蔗糖聚丙烯醚”修改为“蔗糖聚氧丙烯醚”、“吗啉脂肪酸盐(又名果蜡)”修改为“吗啉脂肪酸盐果蜡”、“山梨酸及其钾盐”修改为“山梨酸及其钾盐(包括山梨酸,山梨酸钾)”,共涉及54个食品添加剂。

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CNS号,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进行了编号,共涉及17个食品添加剂。

二、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查询方式的修订
按照GB2760-2014规定的表A.3中食品类别不能使用表A.1中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,此次修订将表A.3中食品类别在表A.1中进行了明确。

例如β-阿朴-8'-胡萝卜素醛——使用范围饮料类(食品分类号14.0)修改为饮料类[14.01包装饮用水、14.02.01果蔬汁(浆)、14.02.02浓缩果蔬汁(浆)除外] (食品分类号14.0)。

明确了原表A.2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,列出了所有例外的食品类别,同时在表A.1中列出了原表A.3食品类别在原表A.1的规定,

例如:食品添加剂阿拉伯胶列出了所有例外的食品类别编号,同时涵盖了表A.1中阿拉伯胶可以用于原表A.3中的盐及代盐制品(食品分类号12.01)的规定,并将原表A.2的规定合并入表A.1。此次修订还对原表A.3的食品类别进行了编号,并修改其标题为“表A.1中例外食品编号对应的食品类别”。



三、修订了附录A中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
1、删除了使用规定的食品添加剂:落葵红、密蒙黄、酸枣色、橡子壳棕、2,4-二氯苯氧乙酸、海萝胶。

删除了冰乙酸用于食醋的规定。
删除了纳他霉素用于14.02.01果蔬汁(浆)、萝卜红用于04.01.02.08.01 蜜饯类、新红及其铝色淀用于04.01.02.08.02 凉果类、滑石粉用于04.01.02.08.02 凉果类和04.01.02.08.04 话化类的使用规定。

2、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类使用范围中的09.01鲜水产(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)修改为09.01鲜水产(仅限于海水虾蟹类)。

3、卡拉胶、酪蛋白酸钠(又名酪朊酸钠)、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、瓜尔胶等食品添加剂在13.0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规定的备注内容的修订。

例如将“以即食食品计”、“以即食状态食品中的使用量计”统一修改为“以即食状态计”。

4、硫磺的使用范围中增加了06.05.01食用淀粉,最大使用量为0.03g/kg(只限用于熏蒸,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)。

5、关于食品添加剂纳他霉素备注内容的修订——将备注内容中“表面使用”修改为“表面使用,深度不超过5 mm”,备注其他内容不变。

6、修改了安赛蜜(又名乙酰磺胺酸钾)、阿斯巴甜(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)、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备注内容——规范了阿斯巴甜(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)的脚注内容,修改为“添加该添加剂的食品应标明:“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(含苯丙氨酸)或阿斯巴甜(含苯丙氨酸)”。同时,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使用规定中增加了脚注内容:添加该添加剂的食品应标明:“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(含苯丙氨酸)”。

7、删除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和浓缩黄油、淀粉制品、面包、糕点、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、预制肉制品、熟肉制品、果蔬汁(浆)的使用规定,并调整了该食品添加剂在腌渍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。

8、胭脂虫红”修改为“胭脂虫红及其铝色淀”,并在膨化食品的使用规定中增加备注内容:仅限使用胭脂虫红。

四、附录A中部分食品类别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

1、11.01.01白砂糖及白砂糖制品、绵白糖、红糖、冰片糖中最大使用量由0.1g/kg修改为0.03g/kg(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)。

2、明确马铃属于主食类食品,归为粮食制品,不应该归为干制蔬菜。将附录A中“干制蔬菜(仅限脱水马铃薯粉)”和“干制蔬菜(仅限脱水马铃薯)”修改为“其他杂粮制品(仅限脱水马铃薯制品)(食品分类号06.04.02.02)”。

将“其他杂粮制品(仅限冷冻薯条、冷冻薯饼、冷冻土豆泥、冷冻红薯泥、脱水马铃薯粉)”修改为“其他杂粮制品(仅限冷冻薯类制品)(食品分类号06.04.02.02)”,该食品类别涉及食品添加剂磷酸及磷酸盐类。上述两个食品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变。

3、风味派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——柠檬黄及其铝色淀的使用范围中涉及07.04修改为“07.04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(仅限饼干夹心),最大使用量为0.05g/kg;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(仅限布丁、糕点用馅料及表面用挂浆), 最大使用量为0.3g/kg”。

胭脂红及其铝色淀的使用范围中涉及07.04修改为“焙烤食品陷料及表面用挂浆(仅限饼干夹心、糕点用馅料及表面用挂浆)”,最大使用量不变。

4、关于餐桌甜味料中部分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的修订。将其最大使用量的单位g/份修改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。

5、关于饮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备注内容的修订。GB2760-2014中关于饮料的使用规定中备注内容“固体饮料按照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”,将所有的“固体饮料按照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”修改为“相应的固体饮料按照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”,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在相关的液体饮料备注中增加了“以即饮状态计”。

关于二氧化硫等用于果蔬汁(浆)和果蔬汁(浆)类饮料的备注内容,浓缩果蔬汁(浆)中使用该添加剂可以通过带入原则3.4.2解决,因此删除了该规定中备注内容“浓缩果蔬汁(浆)按浓缩倍数折算”。

五、附录A中其他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

1、杨梅红的使用范围“15.03.03果酒(仅限于配制果酒)”修改为“15.02配制酒(仅限于配制果酒)”。

2、删除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功能中“稳定剂”的功能。删除了部分食品添加剂中“胶姆糖基础剂”功能。

3、在食品添加剂植酸和植酸钠使用规定的备注中均增加“以植酸计”。

4、关于抗坏血酸棕榈酸酯使用规定的备注内容,将“以脂肪中抗坏血酸计”修改为“以油脂中抗坏血酸计”,在部分使用范围的备注中增加“以油脂中的含量计”。

六、关于附录B的修订情况

1、关于B.1食品用香料、香精的使用原则的修订。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不得直接用于食品加香,即不能以食品用香料的名义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,并列出了“表B.2 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的食品用香料名单”。

2、将婴幼儿辅助食品(食品分类号13.02)列入表B.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、香精的食品名单,并在该类别中增加备注内容。

七、关于附录C加工助剂使用规定的修订

1、将离子交换树脂使用范围中“制糖工艺”修改为“制糖工艺及糖处理工艺”。

2、明确氧化氢的使用范围将其从表C.1中删除,列入表C.2,并规定其功能为“脱硫剂、脱色剂、去碘剂”,使用范围为“淀粉糖加工工艺、淀粉加工工艺、油脂加工工艺、海藻加工工艺”。

3、统一规范消泡剂的使用规定。删除了表A.1中丙二醇和吐温类中的消泡剂功能,在表C.2丙二醇的功能中增加消泡剂,删除了表A.1中吐温类用于豆类制品的使用规定,在表C.2中吐温类的使用范围中增加“豆类制品(最大使用量为0.05g/kg,最大使用量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量计)”。

4、将表C.2中的固化单宁和食用单宁的名称进行了修改,修改为单宁(包括固化单宁和食用单宁),并将固化单宁和食用单宁的使用范围进行了合并。

5、删除食品工业加工助剂矿物油品种,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的进行整合。

6、删除磷酸铵,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二氢铵和磷酸氢二铵的使用规定合并。

八、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的修订情况

1、将“浓缩汤(灌装、瓶装)(食品分类号12.10.03.01)”修改为“浓缩汤(食品分类号12.10.03.01)”,该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变。

2、将“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使用可可脂代用品的巧克力类似产品(食品分类号05.01.03)”修改为“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(食品分类号05.01.03)”,涉及食品添加剂胭脂虫红胭脂树橙(又名红木素,降红木素)和异麦芽酮糖。该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变。

3、配制酱油(食品分类号12.04.02)和配制食醋(食品分类号12.03.02)这两类产品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(不包括12.03,12.04)(食品分类号12.10.03)管理。

4、将“蜜饯凉果(食品分类号04.01.02.08)”修改为“蜜饯(食品分类号04.01.02.08)”,蜜饯类(食品分类号04.01.02.08.01)和凉果类(食品分类号04.01.02.08.02)进行合并修改为蜜饯类、凉果类(食品分类号04.01.02.08.01)。

附: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虫红及其铝色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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